湖泊、河流等水體的污染防治是“三大攻堅戰”的內容之一,也是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社會熱點問題。近年來,我國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,通過河湖長制的推行、污染源的治理以及截污、清淤、圍網拆除等措施的實施,已初見成效。
目前,我國對湖泊、河流的治理目標執行的標準還是2002年頒布的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(GB 3838-2002)》。依據該標準,水體健康與否主要是看化學需氧量(COD)、氨氮、總磷、總氮、部分重金屬、溶解氧等物理、化學指標和大腸桿菌衛生指標。該標準對于水體評價來說易于監測和比較,卻并不***。因為水質只是自然水體評價的一個重要方面,但僅僅靠水質指標來評價湖泊、河流的生態環境狀況,并沒有反映水生生物因子,顯然是不合理的。實際上,依據生物指標的評價有其優越性。
此外,依據該標準,一些地方對于受污染水體的治理往往停留于截污和圍網拆除,拒絕進一步的生態修復措施;有的地方簡單地采取換水和固化岸坡等辦法,為了快速實現水質達標而破壞生態。
健康的自然水體孕育著各類動物、植物、微生物,這些生物的生命活動驅動著水、底泥、大氣之間的物質循環,形成自我凈化能力。即使在季節演替中有個別指標短暫超過水質評級的數值范圍,也將自然恢復。相反,一些靠高成本手段維持水質的水體,即使表面上達標,實際上卻不具備健康的生態系統和良好的自我凈化能力。
所以,無論從評價的科學性還是從約束導向作用來看,對水體的評價都需要有生態指標。水環境是否健康,還要看水是否適合生物的生命活動需求,水里的魚、藻、底棲生物是否和諧共生,是否能呈現清水綠岸、魚翔淺底的景象。
為此,水生所研究員、全國政協委員徐旭東建議,在現有水質評價指標的基礎上,進一步制定內陸水體的生態評價指標體系。
推行生態評價標準可分兩步走。一是選擇有地域代表性的省市作三年試點工作,試驗新評價體系的可行性和效果;同時,作為參考評價標準在其他地區推廣,即在其他地區仍以水質作為主要評價指標,但可參考生態評價結果加以權衡糾正。在發現的問題應加以修正和補充。在試點試行的過程中,開展生態監測技術培訓,使各地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有足夠的技術力量履行職責。在此基礎上,二是把水質和生態的綜合評價作為硬性的考核依據在全國實施。
在制定和推行生態評價標準的同時,大力發展和推廣水生態修復技術,努力促進技術流程的標準化和向環保企業的轉移轉化。不僅要讓水體生態可評價,還要讓生態修復可實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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